
近日,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,以失火罪判處因燒紙錢引發火災,造成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4年。
經法院審理查明,2020年8月31日14時許,57歲的男子蘇某某同其哥哥在衡東縣新塘鎮歐陽海村24組“老糧站”倉庫東北角的河邊碼頭進行中元節“祭祖”活動。蘇某某將紙錢分成五六疊,并在附近撿了一些木板和樹枝,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紙錢,因未注意防火,紙錢燃燒后引起附近護坡上的枯藤起火,引發 “老糧站”倉庫內的家具廠、日化廠、鎢砂廠起火,致使倉庫和倉庫內的木材加工機、日化用品、家具等財物被燒毀。經衡東縣價格事務中心鑒定,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為3245618元。
2021年2月8日,被告人蘇某某被衡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。
據蘇某某供述稱,“2020年8月31日下午2點左右去送祖,按照習慣到河邊去燒紙,當時準備了8斤紙錢和一些土地包,然后選擇在我家附近原糧站的坡下的一個地方燒,當時我還撿了一些木棍子和樹枝放在那里,再將紙錢等物品放在木板和樹枝上,我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了紙錢,燒了三分之一的時候,就把坡上的雜材一同燒燃了。我就爬到糧站的倉庫區滅火,但那時候正好刮南風,根本滅不了。最后那里都燒沒了。”
同時,根據衡東縣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,證實起火點為廠區東北角煤房頂部雜草和藤蔓堆處,起火原因為人為燃燒紙錢引起。家具廠起火原因,可排除電氣線路故障、雷擊、物品自燃、遺留火種、人為縱火等,不可排除因雜草和藤蔓堆燃燒的飛火引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蘇某某因過失引發火災,造成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,構成失火罪,應依法懲處。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悔罪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屬坦白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,第六十七條第一款,第六十一條之規定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責編:顏雨彬
來源:衡陽市消防救援支隊